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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中,政府委托加工的存货,会计如何处理?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16]12号)规定,
第五条 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八条 政府会计主体委托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委 托加工前存货成本、委托加工的成本(如委托加工费以及按 规定应计入委托加工存货成本的相关税费等)以及使存货达 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