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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规范性文件如何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规定,

第三十条  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公告形式发布;未以公告形式发布的,不得作为税务机关执法依据。

第三十一条  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部门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在政府网站、税务机关网站上刊登税务规范性文件。

不具备本条第一款所述发布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公告栏或者宣传材料等形式,在办税服务厅等公共场所及时发布税务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二条  制定机关的起草部门、纳税服务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税务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情况。

对实施机关或者税务行政相对人反映存在问题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进行认真分析评估,并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

  • 第二十八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公告形式发布;未以公告形式发布的,不得作为税务机关执法依据。
    第二十九条 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部门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在政府网站、税务机关网站上刊登税收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