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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由谁来负责?制定机关可以授予本级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吗?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规定,

第十二条  税务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制定机关不得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授予本级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

税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释:

(一)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下级税务机关在适用上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务规范性文件时认为存在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制定机关解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

第十二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制定机关不得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授予本级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