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中,政府自行加工的存货,会计如何处理?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16]12号)规定,
第五条 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七条  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 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