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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中,政府自行加工的存货,会计如何处理?
根据《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财会[2016]12号)规定,
第五条 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七条 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耗
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 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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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16]12号】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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