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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中,政府无偿调入的存货,会计如何处理?
根据《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财会[2016]12号)规定,
第五条 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十二条 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存货,其成本按照 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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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16]12号】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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