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中,政府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会计如何处理?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16]12号)规定,
第五条 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九条 下列各项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不计 入存货成本: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间接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加工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加 工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 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