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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中,政府已发出的存货,会计如何处理?
根据《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财会[2016]12号)规定,
第十五条 对于已发出的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 期费用或者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按规定报经批准对外捐赠、无偿调出的存货,应当将其账面余额予以转销,对外捐赠、无偿调出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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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16]12号】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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