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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 ——政府补助中,企业取得相关的政府补助,如何在利润表中填列?如何在会计附注中进行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 ——政府补助》(财会2017年15号)规定,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 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 反映。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与政府补助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政府补助的种类、金额和列报项目;

(二)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

(三)本期退回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