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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中,政府通过置换取得的存货,会计如何处理?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16]12号)规定,
第五条 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十条 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存货,其成本按 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 价,加上为换入存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