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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2008]299文件规定的期间费用是否能在预交所得税中扣除?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内。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季度申报时“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中第4行“利润总额”金额应为:企业申报期内账面实际利润或亏损金额加按照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及预计利润率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的合计金额。因此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在计算过程中已经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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