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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中,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衍生工具属于套期工具吗?签出期权属于套期工具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规定,
第五条 套期工具,是指企业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 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的金融工具,包括: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衍生工具,但签出期权除外。企业只有在对购入期权(包括嵌入在混合合同中的购入 期权)进行套期时,签出期权才可以作为套期工具。嵌入在混合合同 中但未分拆的衍生工具不能作为单独的套期工具。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但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且其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 金融负债除外。

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属于企业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能作为套期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