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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中,政府接受捐赠的存货,会计如何处理?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16]12号)规定,
第五条 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存货,其成本按照 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 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 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 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 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