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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中,政府会计如何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存货的信息?
根据《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财会[2016]12号)规定,
第十九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 的下列信息:
(一)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
(二)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三)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存货名称、数量,以及以名义 金额计量的理由。
(四)其他有关存货变动的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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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财会[2016]12号】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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