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应当区分财政 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和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两种情况,分别按照本准则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四条 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企业应当将对 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