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2号) 规定:“四、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作为其免税收入。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投资者从该居民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征收
企业所得税;该权益性投资收益中符合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部分,可作为收益人的免税收入。”
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规定:“ 三、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自其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年度起,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以前年度(限于2008年1月1日以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