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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在支付款项时,应报送哪些资料?

 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八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从境外取得的与项目款项支付有关的发票和其他付款凭证,应在自取得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境内机构和个人不向非居民支付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应当在项目完工开具验收证明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非居民在项目所在地的项目执行进度、支付人名称及其支付款项金额、支付日期等相关情况。”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