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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需要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总部应如何办理备案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的规定,“三、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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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集团公司需要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总部需提供以下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1.《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附件2)及电子申报数据;
2.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或《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表》)复印件;
4.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生产企业的章程复印件;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对集团公司总部提供上述备案资料齐全、《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场予以备案。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一次性告知企业,待其补正后备案。
(七)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备案后,主管国税机关按照集团公司总部和成员企业所在地情况,传递《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
1.在同一地市的,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传递至地市国家税务局报备,并同时抄送集团公司总部、成员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
2.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但不在同一地市的,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逐级传递至省国家税务局报备,省国家税务局应清分至集团公司总部、成员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
3.不在同一省的,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