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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按照什么方法分配至各成本对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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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