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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维金、水电公摊等费用不再开具增值税发票,物业单位在收取相关费用时仅开具“收款收据”,企业可以凭收款收据将该笔费用在税前扣除吗?
1、公维金方面: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
16〕36号
)
附件2的规定:“(二)不征收
增值税
项目......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因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不征收
增值税
项目,无法开具发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待实际发生维修项目时支出。业主在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并没有实际发生维修支出。加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不征收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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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条款更改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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