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买房子送家电,是否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如何确认收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外,均应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综上述,对纳税人视同销售的行为,均限定于“无偿”。“卖房赠家电”中的“赠”不是无偿,它是以购房为前提的。房开企业销售房屋赠家电,家电一般不单独计价而是包含在房屋价格中,实质上是将房屋与家电一并销售给客户。因此,房开企业不用单独对家电17%税率计算增值税,应该按照混合销售的原则,依照房屋总售价和11%(选择简易计税方式按5%计算)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否则,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其购买家电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只要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抵扣凭证,并符合增值税法规规定的抵扣范围,就可以作为进项抵扣。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