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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报废,均已超过折旧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此批报废设备分别于2007年,2008年,2009年购入并使用。购入使用时为小规模纳税人。现为一般纳税人。针对这批报废设备进行拍卖处置,处置所得少于资产净值,报废处置所得如何缴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根据国务院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的决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三、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第(一)项中‘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修改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因此,你司销售购入时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向税务机关备案后可选择简易征收,3%减按2%征收增值税。办理资料(1)A0403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2份。(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