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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企业的房产被拆迁,获得了另一处房产补偿和一部分现金补偿,被拆迁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何计算销售额?

被拆迁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款(现金补偿和房屋补偿)按照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以取得的补偿房产价值及补偿现金合计确认销售额。 

取得补偿房产的价值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方法及顺序确定。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