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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筹备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成立后将实行独立核算,在属地纳税, 筹备期间所发生的装修费用、家具费用等,由总部与销售方签署合同,销售方对总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专用发票可否在总部认证,抵扣总部的销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因此,如纳税人属于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设立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否则,应在属地缴纳增值税。如按你所述的情况应属于独立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