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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委托代理公司进口一批货物,现已取得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缴款书上的缴款单位同时写了代理公司和我们公司的名称,此种情形会影响公司的进项抵扣吗?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
增值税
抵扣管理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
)
规定,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应准确填报企业名称,确保海关缴款书上的企业名称与税务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司收到的海关缴款书缴款单位为双抬头,目前通过采集软件采集上传后比对无法通过,所列税额暂不得抵扣。建议贵司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待税务机关核查确认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业务一致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
增值税
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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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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