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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发生的佣金代理业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另外,根据上述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此外,上述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如纳税人提供上述经纪代理服务,除上述规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外,可向接受服务方开具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