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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业,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在同一省,如果分公司将所取得的收入并入总公司一起开票纳税,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如违反以上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如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需汇总缴纳,应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才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及开具发票。如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且没有经相关部门批准可汇总申报增值税,而自行进行汇总开票及申报的,税务机关可按上述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