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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李沧的建安企业,在青岛市南有建筑项目,现在是否还需要到青岛市南代开专用发票预缴税款?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二)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即青岛地区的建安企业(比如李沧)不需要到青岛地区内的工程所在地(比如市南)预缴税款,也不需要开具外管证,可以回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