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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销售公司已使用过的车给个人,如何开发票,税率多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如您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按上述规定区分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及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