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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时,企业在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 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是否需要对不满一年的应纳税 所得额换算成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纳税人的清算所得是否也需要进行换算?

根据有关规定,计算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时,企业在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应当对经营期限不满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找出所对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进行计算。计算顺序为先将实际所得换算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找出相应的适用税率,然后以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乘适用税率扣除速算扣除数得到全年应纳税额,再将全年应纳税额换算为实际所得应纳税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第十六条,企业清算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