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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
营改增
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
规定:“ 二、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
增值税
,不缴纳营业税。
……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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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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