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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招用人员之间签订未经有关劳动部门鉴证备案的劳动合同,在支付其个 人所得时,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还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 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而判断用人单位与个人是否形成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的法定依据就是双方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据此,用人单位与招用人员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在支付其所得时,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