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13〕111号
)规定,“二、附件1中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预征税款应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2目“中国铁路总公司改征
增值税待分配收入”。
三、附件2中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3%,预征税款应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
增值税”。”
二、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4〕54号
)规定,“二、对财税〔2013〕111号文件附件2所列的分支机构,在维持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计算应交
增值税不变的前提下,实行由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汇总预缴
增值税的办法。
(一)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本级及其下属站段(含委托运输管理的站段,下同)本级的销售额适用的预征率调整为1%,本级应预缴的
增值税按下列公式计算,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
增值税”。
本级应预缴的
增值税=本级应征
增值税销售额×1%
(二)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站段汇总的销售额适用的预征率仍为3%,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应按下列公式计算汇总应预缴的
增值税,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
增值税”。
汇总应预缴的
增值税=(总部本级应征
增值税销售额+下属站段本级应征
增值税销售额)×3%—(总部本级应预缴的
增值税+下属站段本级应预缴的
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