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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异地从事施工的企业,其个人所得税纳税地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根据山东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施工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管理通知》及青地税函﹝2006﹞140号规定,对外省进鲁从事经营的施工企业应按省局通知第一条规定,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

所得税。

对省内所属跨市从事施工经营行为的,凡工程施工人员所得确实在机构所在地支付,并持有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工程所在地地税机关应在按省局规定办理报验登记后,要求施工企业按市局青地税四﹝1997﹞9号文件规定,提供异地施工相关纳税证明资料,如:施工合同、工程项目人工费定额总预算;个人收入分配计划;工资发放明细表、考勤表、工时表、工作量记录;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凡能提供上述资料的,经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并将上述资料留存备查后,可同意施工企业回其机构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作业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原《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个人所得税回原单位扣缴审批表》停止使用。扣缴审批表停用后,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对需回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