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 规定,
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
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
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由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后,如果其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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