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登录/注册
最新
扶持政策
税种专区
税收专题
行业专区
地方法规
法规库
实务问答
VIP专区
一天
5
.
00
一个月
19
.
90
(日常价:
30. 00
)
买一送一
一整年
99
.
00
(日常价:
300. 00
)
联系管理员人工服务
¥
.
当前位置:
首页
>
实务问答
前往VIP专区 精确搜索
对福利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申报,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按“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给企业?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增值税
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6〕155号
)
规定,
二、对福利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申报,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
增值税
应纳税额,不得按“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给企业。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
相关法规
【国税发[1996]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有奖纠错
导出
打印
提问
收藏
匿名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