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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不得将代收费用计入加计扣除以及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基数?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规定,

六、关于地方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费用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代收费用的审核。
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