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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按照3%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07号 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外国企业参加展览会后直接在我国境内销售展品、或者展销会期间销售商品,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考虑到这些外国企业来华时间较短,属于临时发生应税行为,且销售的展品或商品数量有限,因此,对上述销售展品或商品可按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此条款中“按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6%征收率”修改为“按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3%征收率”。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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