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


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据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

七、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