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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板玻璃不得享受资源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板玻璃不得享受资源利用产品
增值税
优惠政策的批复
》
(
国税
函〔2005〕34号
)
规定,
鉴于平板玻璃不属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73号)所规定的建材产品,因此,不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
增值税
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享受免征
增值税
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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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5]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板玻璃不得享受资源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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