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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会费发放职工困难补助免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免税所得有明确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因此,从工会经费中列支的部分生活困难职工生活补助费,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

但是,对于生活补助费也不能一概而论,企业必须以法律法规作为判断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法规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