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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是一家化工企业,属于高危行业,2010年计提安全生产费用100万元,已在税前扣除,该年度实际发生费用20万元,已经冲减安全生产费用专项储备,2010年底结余80万元。同时,购置安全生产设备固定资产150万元,这笔安全设备的折旧如何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

为此,你公司2010年购置的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要先冲减安全生产费用专项储备,结余部分,不够的作为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即2010年购置安全设备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为70万元(150-80),这70万元的折旧额可以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