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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转让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等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本通知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根据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规定,


四、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其他相关问题,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规定执行。

根据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就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4.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中技术的范围是什么?
答:所称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5.对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有什么要求?
答: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限于转让方拥有所有权的技术转让。换言之,转让方将其不具有所有权的技术对外许可使用,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有关技术所有权的权属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7.企业在2015年10月1日以前已签订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合同,其在2015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能否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确认的技术转让收入,按本公告执行。为更大力度支持技术转让,企业虽在2015年10月1日以前签订了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合同,但如果其按合同约定的部分技术转让收入是在2015年10月1日以后确认取得的,则该技术转让收入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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