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财税[2005]181号)第一条规定,凡在
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
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第二条规定,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
房产税。
第三条规定,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
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
房地产开发公司出租的地下车库应按租金计算缴纳
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