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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保质期退回企业的食品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按照上述规定,因超过保质期退回企业的食品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范围,企业财务核算上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的规定,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