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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改造转让房产是否缴土地增值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增值税
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
土地增值税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
土地增值税
。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土地增值税
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
税〔2006〕21号
)
对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进一步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增值税
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该人因为旧城区改造而转让名下商业用房的,所以可以免缴
土地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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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财税[2006]2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财法字[199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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