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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投入的土地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如何扣除?我公司是一家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股东将一块部分开发的土地投资给我公司作为实收资本增加。该地块取得时缴纳的出让金等为1亿元,投资进我公司时按评估值作家5亿元,增值部分当时已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我公司将该开发后进行了销售。请问我公司在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该土地是否可按5亿元作为土地成本计算扣除额?
根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土地增值税
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
税〔2006〕21号
)
文件第五条规定:“关于以
房地产
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土地(
房地产
)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
房地产
开发的,或者
房地产
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土地增值税
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
财税字〔1995〕48号
)
第一条暂免征收
土地增值税
的规定。”
股东已就投资宗地申报缴纳
土地增值税
,你公司应按评估值5亿元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在计算
土地增值税
时作为扣除项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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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财税[2006]2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财税字[1995]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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