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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赠一”促销中赠送样品是否属于增值税无偿“无偿赠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中规定:“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既然在企业所得税上该行为可以理解为不属于捐赠,在增值税上也不应该理解为无偿赠送。
律师意见:买一赠一与无偿赠送虽然都是赠送行为,但二者之间存在本质区别:
一,法律意义上的无偿赠送是指出于感情或其他原因而作出的无私慷慨行为;而销售货物后赠送货物的行为是有偿购物在先、赠送于后的有偿赠送行为,是商场为了刺激消费而采取的促销手段。
二,对于赠送财产的质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偿赠送的财产有瑕疵,赠送人不承担责任。而顾客用接受赠送的商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商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用购物赠送的货物不是无偿赠送,不能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