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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5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
附件:法定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地区)名单
美国、阿根廷、布隆迪、喀麦隆、古巴、法国、日本、摩洛哥、巴基斯坦、赞比亚、科威特、孟加拉国、叙利亚、约旦、老挝。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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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财税[2009]1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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