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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

第十二条 关于境外所得税抵免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企业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

38.公式中抵免优惠税额是指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境外所得税抵免额是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计算的境外所得税额在抵免限额内实际可以抵免的税额。